《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以解读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参与、明示退出”,只要投资者不退出,就默认参与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程序完成后,默认享受索赔成果,如果胜诉获赔,款项可能直接打款到指定账户,整个过程目前来看基本无需任何费用。
那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投资者有必要选择退出吗?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没有任何必要,投资者另行起诉不会取得比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的结果,建议投资者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积极关注,多加支持,并呼吁更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到来。